很多人會混淆公司秘書與私人秘書,但兩者差異很大。大部分人以為的秘書是直接隸屬於老闆或高級行政人員,為老闆或高級行政人員安排行程以及協助老闆處理日常工作事務。這只是其中一種秘書–私人秘書,另一種就是公司秘書。
根據香港法例的《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,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必需委任公司秘書,以履行公司的法律責任,包括保存組織架構,向相關政府有關部門存檔有關更改股東及董事,再者為董事會擬定公司會議議程,籌備股東周年大會以及提供專業諮詢服務和有關法令方面的建議。
公司秘書職責範圍廣泛,需要確保公司營運和決策合法以及幫助公司實行良好的公司管治。秘書的職責包括:(i) 處理及保存公司之法定記錄;(ii) 安排董事及股東會議;(iii) 撰寫會議記錄;(iv) 準備及呈報公司周年申報表;(v)辦理股份轉讓及辦理撤銷公司註冊事宜等。
根據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《 2018年公司(修訂)條例》,公司必需要存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和指定代表登記冊。成為指定代表的資格:公司自然人的成員,董事或僱員居住在香港;或根據《打擊洗錢及反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(第615章)中定義的會計專業人士,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和公司服務提供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