任何人士,包括法團、合夥業務、受託人或團體,在香港經營行業、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、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(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),均須報稅。
《稅務條例》第14條規定了三項應繳利得稅的條件包括 (i) 該公司必須在香港經營貿易、專業或其他業務;(ii) 該貿易、專業或其他業務產生利潤;及 (iii) 利潤必須是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潤。
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,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,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。這項原則本身非常清晰明確,但在實際應用上,有時可能會引起爭議。
稅務局將向獨資經營者,合夥企業,財產所有人和有限公司發行納稅申報表。 此類人員和公司應填寫稅表並將其與所需文件一起提交給稅務局。 首份利得稅報稅表將於公司成立之日起18個月內發出。 如果獨資經營者,合夥企業,財產所有人和有限公司没有收到稅務局的利得稅報稅表,應將其應繳納的香港利得稅通知稅務局。
稅務局通常在每年的4月向有限公司或合夥企業發出稅表,而薪俸稅稅表則通常在每年的5月從稅務局發出。提交報稅表的截止日期為1個月。
香港没有銷售稅、增值稅、股利稅及資本利得稅。